内师委发〔2009〕27号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群各职能部门: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加强我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任务,对于保持党的先进性,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党委认真总结多年来我校的发展党员工作,在广泛征求各级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专此通知
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
2009年9月14日
主题词:印发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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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校领导、校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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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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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内江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我校党员发展质量,加大在大学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的力度,保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推进和规范我校党员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四川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下属各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党员发展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大局,着眼于培养造就社会主义事业可靠接班人,着眼于增强党的执政基础,着眼于为社会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积极慎重的态度切实抓好党员的培养、教育和发展工作。
第四条 党员发展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正确把握培养与发展、数量与质量、组织入党与思想入党的关系,确保党员发展质量。
第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和教学科研一线青年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使发展党员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六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两课”教育、军训、报告会、座谈会、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主动提出入党申请。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掌握思想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要主动进行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学生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及时进行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第八条 凡自愿申请入党的人,应当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制定培养计划,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创先争优”表彰会、新党员宣誓大会和接收新党员支部大会等有教育意义的党内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九条 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培养工作。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对从事教学、科研的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与被联系人谈心,了解被联系人的思想情况,真正成为组织和被联系人之间的纽带。
第十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安排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理论学习与有关社会实践的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进行考核。没有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不予吸收入党。
第十一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方面情况,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一般每季度以口头形式,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党组织汇报一次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十二条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调离学校或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将本人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培养、考察、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推荐与审核
第十三条 确定共青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经过团组织的推荐。二级学院党总支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名单及时向团组织通报,并由团组织按规定通过以下程序进行“推优”: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团总支审查。
(二)在团总支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附件1)报学校团委和同级党组织审定。
(三)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时间(含中学阶段)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教职工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1)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2)政治审查合格;(3)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4)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学生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条件:(1)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2)政治审查合格;(3)参加党校学习并结业;(4)经过共青团组织“推优”且获所在团支部大多数团员推荐;(5)成绩优良,学生行为量化测评名次一般应在班前百分之五十以内且原则上应获得过奖学金或优秀荣誉称号;(6)当年无补考或重修;(7)符合《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
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可以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一年级学生入学前在中学经过党校培训结业,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且考察材料完整的,入校后可合并计算培养期,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学生行为量化测评达80分以上且在班前百分之五以内的,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予发展,个别表现非常突出需要发展的,所在党组织必须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再研究其发展问题。
第十五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审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查阅有关档案,有必要的可进行函调或外调等。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党总支进行公示。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公布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七天)。
(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附件2)。
(三)在公示的基础上,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形成发展对象综合政审材料,填写《发展党员预审表》(附件3),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按照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审核基层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综合政审材料;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党委组织员或组织部长(或委托党总支书记)签发预审意见。对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七条 对于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当主动关心,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上坚持同样的标准和要求;符合条件者,同样可列为发展对象。这部分学生在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主动征求有关地区(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利用党校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时,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的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通过公示并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发展对象履行入党手续。入党手续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2)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入。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方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人不能参加会议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参加会议时,支部大会应改期召开。如果一名介绍人不能出席会议,但在会前已将被介绍人的情况向支部作了负责的报告,可以召开支部大会。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对申请人的培养考察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委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查的情况及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1)入党申请书;(2)思想汇报;(3)政审材料;(4)团支部“推优”材料(仅学生需提供);(5)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6)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7)党校学习结业证书;(8)截止发展时的学生成绩总卡复印件(仅学生需提供);(9)党组织发展对象情况表(附件4);(10)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等报送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进行复查审议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五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讨论表决。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对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会审批党员后,党委组织部要及时填写《发展党员一览表》(附件5),并做好归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党委组织部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原则上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一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分别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开展“合格共产党员”教育培训;半年开展一次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党委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经党总支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和公示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在预备期内有补考或重修的,延长预备期半年。
(二)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三)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作出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表决通过。
学校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党员《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思想汇报、政审材料等入党原始材料交党委组织部。由党委组织部将教职工入党原始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应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组织部保存。学生党员在毕业离校时党委组织部要将学生入党原始材料移交二级学院党总支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接收单位或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党支部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党委组织部要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社区、农村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但在转移组织关系前一定与转入单位联系协商,经同意后方可转入。无特殊原因,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留存学校。
第四十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二级学院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填写《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附件6),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档,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计划。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二条 坚决杜绝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学校党委要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件:1、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
2、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3、发展党员预审表;
4、党组织发展对象情况表;
5、发展党员一览表;
6、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200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