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18〕147号
内江师范学院
科研业绩认定及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激发广大教职员工的科研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办学水平,本着“奖勤、奖优,鼓励多出业绩、出精品业绩”宗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业绩,是指教职员工使用科学手段、采用科学方法开展的,以课题(项目)、论文、论著、作品、奖项、软件、技术及转化等成果形式所体现的,在发现性、综合性、应用性及教育教学研究等领域所取得的成绩。
第三条 为充分发挥二级学院(含独立建制科研机构,下同)管理职能,推进学科建设,促进团队形成,将教职员工所取得的科研业绩按其现从事的专业类别划归相应二级学院。
第四条 对所有科研业绩实行备案管理,教职员工须按要求向归属二级学院提交科研业绩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由二级学院负责保管以备核查。
表1 科研业绩备案材料明细表
备案要求
科研业绩类型
|
须提供的材料
|
发表类成果
|
成果原件,国内期刊论文被知网、万方、维普或龙源收录的网查截图,或被SCI、EI等收录的检索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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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批文或合同(协议)、结项(验收)证明等
|
平台或团队
|
批文或合同(协议)、验收证明等
|
出版类成果
|
选题表、出版合同(协议)、书稿、已出版的书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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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类成果
|
专利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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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交底书、源码等原始材料、授权或登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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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
|
成果原件、转化合同(协议)、经费到账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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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报告等被官方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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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原件、领导批示、被实际应用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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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鉴定
|
成果原件、鉴定申请、鉴定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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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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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邀请函或活动通知(公告)、成果原件、获奖证书等
|
文艺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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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公演或被媒体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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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原件、合同(协议)、公演或播放视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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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出版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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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原件、出版合同(协议)、已出版作品复制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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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的电影类作品
|
作品原件、审查通过批复件、已发行作品复制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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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作品被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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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原件、收藏证书或收藏合同(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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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作品入选或被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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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原件、入选证书或被采用证明原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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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体育节目编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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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演出视频或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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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评奖或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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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邀请函或举办展览(大赛)的正式通知(公告)、作品原件、相关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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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学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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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文或邀请函或在举办活动的通知(公告)、学校同意参加证明、作品原件、相关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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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研业绩认定
第五条 科研业绩认定,是指所属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审查科研业绩的真实性、思想性、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对其应属类别、级别等进行明确界定,核定额定分值。
第六条 凡属学校教职员工取得的所有科研业绩(含入职我校前取得的科研业绩),均应及时在学校科研管理平台登记并申请认定。未通过认定的科研业绩不得用于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晋升、人才荣誉称号评选、科研奖励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应及时对归属本单位的科研业绩进行认定,并对认定结果负责。二级学院有权对不符合本单位学科建设、平台(团队)建设或科研发展规划的科研业绩不予认定,对存在争议的科研业绩须由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按下表所列的归口权限,对二级学院已认定的科研业绩进行审定,并对审定结果负责。
表2 科研业绩审定归口部门
职能部门
|
审定范围
|
科技与学科建设处
|
科研项目,科研平台或团队,著作、文集及发表成果,科研成果获奖,应用类成果,文艺类成果等。
|
教务处
|
教研项目,教学(研)平台或团队,教材/教参,教育教研类成果获奖,教师指导学科竞赛获奖等。
|
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
|
指导学生科研、其他非学科竞赛类获奖等。
|
相关组织或实施部门
|
其他科研业绩。
|
第九条 科研业绩生效时间及认定按表3执行。
表3 科研业绩生效时间认定标准
业绩类型
|
时间认定标准
|
发表(收录或转载)类
|
发表时间(被收录或被转载时间)
|
出版类
|
版权页标注的出版时间
|
专利等知识产权类
|
授权(登记)证书的落款时间
|
项目立项或结项
|
立项文件(或合同)或结项通知的落款时间
|
经费类
|
实际到达学校财务账户的时间
|
平台或团队
|
批准文件落款时间或授牌时间
|
应用类成果被采纳
|
领导批示及被应用的证明材料的落款时间
|
成果鉴定
|
鉴定报告落款时间
|
成果转化
|
合同(协议)落款时间
|
获奖、美术作品展览类
|
相关证书的落款时间
|
演出、播出、参加展览等活动类
|
实际发生时间
|
第十条 对获奖等科研业绩的级别认定,以在证书或批文上署印的主办单位或首长级别为准(如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以政府行政首长名义签发的,以行政首长所任职务级别为准)。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科研业绩,不予认定。
一、科研业绩来源单位为非法单位的,如非法期刊(套刊)、非法出版社、非法主办方(或承办方)等。
二、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存在科研失范或学术不端的;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且尚未解决的。
三、未在所归属二级学院进行备案的;未在学校科研管理平台登记或未按要求提交证明材料原件的;登记信息错误、不完整等而影响审核的。
四、国家、地方及学校另有明文规定不予认定的。
第三章 科研业绩额定分
第十二条 对学校教职员工取得的每一项科研业绩,均可根据其真实性、完整性及社会影响力等,核定其额定分A,可为Ⅰ类分或Ⅱ类分。
第十三条 项目额定分。
一、项目类别及级别认定
1.按最新颁布的《内江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办理。
2.由政府科研主管部门通过常规渠道下达的科技计划(规划)、基金项目中的自筹经费类项目纳入本办法管理。
二、项目额定分,是指项目结题后应予核计的总分。为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化管理,分解为立项分、经费分和结项分。
表4 纵向项目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级别
|
立项分/项
|
经费分/万元
(人民币,下同)
|
结项分/项
|
类型
|
国家级
|
100
|
15
|
400
|
Ⅰ
|
省(部)级
|
20(25)
|
180(200)
|
Ⅰ
|
市(厅)级
|
10(15)
|
40(60)
|
Ⅰ
|
校级
|
10
|
无
|
20
|
Ⅱ
|
1.市(厅)级以上(含,下同)的纵向项目的立项分与结项分,仅针对我校教职员工主持且内江师范学院为第一(含唯一,下同)承担单位的项目,或内江师范学院被政府科研主管部门明文界定为共同承担单位且被学校按规定予以认定的项目。
2.立项分在学校下文批准立项年度核定。
3.经费分在经费实际到达学校账户的年度核定。
4.结项分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的年度核定。结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按相应标准的150%核定。
表5 横向项目额定分标准(Ⅰ类分)
到账经费区间
|
少于2万(不含,下同)
|
2万~5万(不含)
|
5万以上
|
分值/万元
|
15
|
20
|
22
|
注:同一个项目的经费分批到账的,可先按第一笔到账经费的额度核定,后续到账经费仅核增差额分。
第十四条 平台或团队额定分。
一、国家级,是指中宣部及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依托学校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所、中心)、工程中心(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哲学社科基地、高端智库、共享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平台、科研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团队等。
二、省(部)级,是指国家教育部等其他部委,或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及社科联,或国家级行业部门依托学校建设的平台或团队。
三、市(厅)级,是指省教育厅等其他部门,或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及社科联,或省(部)级行业部门依托学校建设的平台或团队。
四、校级,是指市教育局等其他部门依托学校建设的平台或团队,以及经学校批准依托学校相关单位或由学校相关单位与其它企事业单位联合建设的平台或团队。市(厅)级行业部门依托学校建设的平台或团队,视同校级。
表6 平台或团队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级别
|
分/项
|
类型
|
国家级
|
5000
|
Ⅰ
|
省(部)级
|
500(800)
|
Ⅰ
|
市(厅)级
|
100(150)
|
Ⅰ
|
校级
|
10
|
Ⅱ
|
第十五条 获奖成果额定分。
一、奖项级别及额定分标准
1.国家级,是指由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直接授予,或委托相关部委代表国家授予的常设性奖项,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等。
2.省(部)级,是指由国家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委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直接授予,或由省级党委(人民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省直部门代表省级党委(人民政府)授予的常设性奖项,如教育厅颁发的教学成果奖等。
3.市(厅)级,是指由省直部门直接授予,或由市级党委(人民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市直部门代表市级党委(人民政府)授予的常设性奖项。
4.校级,是指由内江师范学院以学校党委或行政名义授予的常设性奖项。
表7 获奖科研成果额定分标准(每项)
等级、分值及类型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类型
|
国家级
|
20000
|
10000
|
5000
|
Ⅰ
|
省(部)级
|
2000(3000)
|
1000(2000)
|
500(1000)
|
Ⅰ
|
市(厅)级
|
100(200)
|
50(100)
|
30(50)
|
I
|
校级
|
10
|
5
|
2
|
Ⅰ
|
表8 获奖教学成果额定分标准(每项)
等级、分值及类型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类型
|
国家级
|
10000
|
5000
|
2000
|
Ⅰ
|
省级
|
1000
|
500
|
200
|
Ⅰ
|
校级
|
10
|
5
|
2
|
Ⅰ
|
表9 获奖教材额定分标准(每项)
等级、分值及类型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类型
|
国家级
|
1000
|
500
|
300
|
Ⅰ
|
省级
|
200
|
100
|
50
|
Ⅰ
|
表10 教学评比获奖额定分标准(每项)
等级、分值及类型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类型
|
国家级
|
1000
|
500
|
300
|
Ⅰ
|
省级
|
200
|
100
|
50
|
Ⅰ
|
校级
|
10
|
5
|
2
|
Ⅰ
|
二、其他奖项
1.由外国国家层级政府授予的常设性奖项,按国家级标准核定;省级层级政府授予的常设性奖项,按省级标准核定。
2.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级学会(协会)授予的面向全国的常设性奖项,以及国家认定的全国性著名个人基金奖等社会力量授予的常设性奖项,按部级标准(无部级标准的,按省级标准)的60%核定。
3.经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省级学会(协会)授予的面向全省的常设性奖项,以及经省级政府认定的全省性著名个人基金奖等社会力量授予的常设性奖项,按厅级标准的60%核定(无对应厅级标准的,可按省级标准的6%核定)。
4.经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市级学会(协会)授予的面向全市的常设性奖项,以及经市级政府认定的社会力量授予的常设性奖项,按校级标准核定。
第十六条 发表成果额定分=原始分+附加分。
一、本办法中的发表成果,是指公开发表在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和发表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的文章。
其中,学术期刊是指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发布的2014版、2017版等学术期刊目录中的期刊。刊载学术(技术)研究类论文的国外(境外)期刊视同学术期刊。
1.本办法中,除特殊说明外,公开发表在学术期刊正刊上的3个版面以上或3000字以上的学术(技术)研究类论文,称为学术论文。
2.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称为核心论文。
(1)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含扩展版)》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含扩展版)》目录中的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或《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自然科学及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论文。
(3)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的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发表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上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研究类文章,视同学术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或《中国社会科学报》的理论版或学术版上的2000字以上的学术研究类文章,视同核心论文。
二、原始分额定标准
1.学术论文原始分额定标准
表11 学术论文原始分额定标准
分值及类型
刊物类别
|
分/篇
|
类型
|
国内学术期刊正刊
|
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
|
300
|
Ⅰ
|
CSSCI
|
80
|
Ⅰ
|
CSCD
|
60
|
Ⅰ
|
CSSCI扩展版、CSCD扩展版
|
20
|
Ⅰ
|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
6
|
Ⅰ
|
内江师范学院学报
|
3
|
Ⅰ
|
其他一般学术期刊
|
3
|
Ⅱ
|
在报纸理论版或学术版发表的学术文章
|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
|
60
|
Ⅰ
|
国家级(省部级)
|
20(10)
|
Ⅰ
|
其他报纸
|
3
|
Ⅱ
|
国外学术期刊正刊
|
Nature 、Science、Cell
|
10000
|
Ⅰ
|
其他学术期刊
|
3
|
Ⅱ
|
(1)上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CD》、《CSSCI》等均以相关机构官方发布的最新目录版本为基本依据,在其明确标注的执行年度内有效。
(2)报纸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为准。
(3)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和体现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学校教职员工在学术期刊正刊上发表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字版核心论文、教育教学研究类核心论文,均可按表11中相应标准的150%核定原始分。
2.为体现“奖勤,鼓励多出业绩”的基本宗旨,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可按表12和表13酌情核定原始分。其中的百分比是基于表11中的相应标准。
表12 学术期刊正刊论文原始分额定标准(补充)
版面或字数、
分值/篇
论文类型
|
3版以上或3000字以上
|
不足3个版面且少于3000字
|
1000(含)字~3000字(不含),或1版(含)~3版(不含)
|
少于1000字且少于1个版面
|
非学术(技术)研究类
|
50%
|
Ⅱ类1分
|
0
|
学术(技术)研究类
|
100%
|
50%
|
Ⅱ类1分
|
书评、会议综述、序、前言等(不得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学术论文)
|
Ⅱ类3分
|
Ⅱ类1分
|
0
|
表13 报纸文章原始分额定标准(补充)
版面或字数、
分值/篇
文章类型
|
理论板或学术版
|
其他版面
|
2000字以上
|
少于2000字
|
2000字以上
|
少于2000字
|
非学术文章
(不含文艺作品)
|
50%
|
Ⅱ类1分
|
0
|
学术文章
|
100%
|
50%
|
Ⅱ类1分
|
|
|
|
|
|
3.在电子连续出版物上发表3个版面以上或3000字以上的论文,取Ⅱ类1分/篇。
三、附加分额定标准
1.学术论文被收录或转载等的,按下表核增附加分。
表14 学术论文附加分额定标准
分值及类型
收录或检索类别
|
分/篇
|
类型
|
SCI、SSCI、A&HCI收录
|
一区
|
500
|
Ⅰ
|
二区
|
300
|
Ⅰ
|
三区
|
150
|
Ⅰ
|
四区(未进入分区)
|
100(80)
|
Ⅰ
|
教育部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A类期刊(限人文社科类)
|
200
|
Ⅰ
|
EI收录
|
80
|
Ⅰ
|
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或
《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
|
60
|
Ⅰ
|
(1)以最新发布的《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中国科学院)、SSCI及A&HCI目录等为基本依据。须提供由内江师范学院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原件。
(2)SCI等分区论文,以大类分区为准。对于目前从国内无法查核分区情况的收录论文,一律按二区核定。
(3)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或《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论点摘编的,取Ⅰ类5分/篇;被目录索引的,取Ⅱ类3分/篇。
2.学术期刊非正刊、电子连续出版物、学术会议论文集等上的论文被收录(含ISTP)或转载的,取Ⅰ类3分/篇。
四、其他说明
1.在《科学通报》、《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Nature》、《Science》或《Cell》的正刊上发表的论文,取为的最大值,不再叠加计分。
2.基本科学指标数据库(ESI)高被引论文(热点论文)的,在首次被界定年度另外核增I类150分/篇(300分/篇)。既为高被引论文又为热点论文的,就高核增一次。
3.研究成果被《成果要报》等较有影响、致力于服务党和政府决策的内部参阅刊物介绍的,按办刊机构的国家级、省部级等不同级别,每件分别计Ⅰ类10分、Ⅰ类5分。
第十七条 出版成果额定分。
一、本办法中的出版成果,是指由国内外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正式书号的著作或文集。
1.学术专著,是指教职员工根据本人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的最新研究成果撰写而成的理论性著作。
2.古籍整理,是指在古籍版本、目录、点校、训诂、注释、补遗、翻译等方面有较高学术研究水平的著作。
3.编著,是指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新成就,或总结生产实践中的技术经验(社会实践中的社会科学经验),经过分析整理撰写而成的系统性著作。
4.译著,是指将用某种语言写成的已公开出版的著作译成另外一种语言并公开出版(不含翻译自己的作品)。
5.工具书,是指系统汇集某方面的资料,按特定方法、循一定体例加以编排,以供需要时查考的文献等著作。
6.科普图书,是指用自然通俗的语言来普及科学知识,且具有较强趣味性和可读性的书籍。
7.教材,是指通过收集某一领域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按照教学规律加以整理总结,使之系统化的教学材料。
8.教参,是指学习指导、习题集(课后答案)、名著导读或经典评注等辅助性教学资料。
9.文集,此处特指关于人文社科类某专题领域的学术文章汇编(不含学术会议论文集)。
表15 著作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著作类别
|
原始分/部
()
|
贡献分/万字
()
|
类型
|
学术专著
|
50
|
10
|
Ⅰ
|
编著、译著、古籍整理
|
30
|
8
|
Ⅰ
|
工具书、科普图书
|
25
|
6
|
Ⅰ
|
教材
|
国家(省)规划教材
|
50(30)
|
10(6)
|
Ⅰ
|
自编教材
|
20
|
5
|
Ⅰ
|
教参
|
15
|
2
|
Ⅰ
|
表16 文集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文集类别
|
80%以上原创
|
50%(含)~
80%(不含)原创
|
其他
|
个人文集
|
视同学术专著
|
视同编著
|
Ⅱ类2分/篇
|
多人(2人及以上,下同)合作编撰的文集
|
Ⅱ类2分/篇
|
文章入选由校外第三方知名专业机构编撰的文集(如CSSCI集刊)
|
Ⅰ类3分/篇
|
注:对于已公开出版或发表过的文章,收入个人或多人合作编撰文集的,应予以扣除;文章入选由校外第三方知名专业机构编撰的文集的,可另外核增。
二、其他说明
1.著作类成果的字数要求
表17 著作(含视同著作)字数要求及核定标准
字数
|
20万以上
|
10万(含)~20万(不含)
|
少于10万
|
核定标准
|
按原标准核定
|
按原标准50%核定原始分
|
不予核定
|
2.以外文(仅限非外语专业教职员工)或中国少数民族语言(仅限非本民族语言教职员工)出版的著作或文集,按表15或表16中相应标准的150%核定;修订版著作按20%核定原始分,且仅对修订部分核定贡献分;重印或再版的著作或文集,一律不予核定。
3.凡是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央编译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三联书店、人民教育出版社和上海译文出版社等知名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一律按表15中相应标准的150%核定原始分。
4.译著的原文作者计入完成人总人数,但不参与排名。
第十八条 应用类成果额定分。
一、知识产权类成果额定分
表18 知识产权成果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种类
|
分/项
|
类型
|
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
|
500
|
Ⅰ
|
国际专利
|
300
|
Ⅰ
|
发明专利
|
200
|
Ⅰ
|
省级审定的新品种
|
200
|
Ⅰ
|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
20
|
Ⅰ
|
作品著作权
|
10
|
Ⅰ
|
表19 专利获奖额定分标准
等级、分值/项
级别
|
专利奖
|
外观设计奖
|
类型
|
金奖
|
银奖
|
优秀奖
|
金奖
|
银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0000
|
5000
|
1000
|
5000
|
1000
|
500
|
Ⅰ
|
省(部)级
|
1000
|
500
|
100
|
500
|
200
|
50
|
Ⅰ
|
市(厅)级
|
100
|
50
|
30
|
50
|
20
|
10
|
Ⅰ
|
二、成果转化类额定分
表20 成果转化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转化类型
|
基本分/项
|
效益分/万元
|
类型
|
一次性转让作价入股
|
20
|
30
|
Ⅱ
|
学校持股分红
|
30
|
40
|
Ⅱ
|
作品拍卖、技术出售等
|
20
|
10
|
Ⅱ
|
三、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设计规划等应用对策类成果被领导批示并采纳的,或主持制定相关标准的,按下表核定。
表21 应用对策和标准制定类成果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成果类别
|
分/项
|
类型
|
应用对策
|
国家采纳
|
1000
|
Ⅰ
|
省级采纳
|
500
|
Ⅰ
|
市级采纳
|
50
|
Ⅱ
|
县级采纳
|
10
|
Ⅱ
|
标准制定
|
国家标准
|
1000
|
Ⅰ
|
省(部)级标准
|
500
|
Ⅰ
|
行业标准
|
300
|
Ⅰ
|
其他标准
|
10
|
Ⅱ
|
注:本办法中的领导批示,特指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或政协的正职或副职对该成果所持的具有正面肯定意义且明示予以采用的直接意见表达。副职领导批示按上述标准的50%核定。仅有批示而未被实际应用的,按20%核定;后期被应用的,可核增差额分。
四、鉴定成果额定分。须由各级政府的科研主管部门指定或推荐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鉴定。
表22 鉴定成果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结论等级
|
分/项
|
类型
|
国际领先
|
30
|
Ⅰ
|
国际先进
|
20
|
Ⅰ
|
国内领先
|
10
|
Ⅰ
|
国内先进
|
6
|
Ⅰ
|
注:由国家、省级或市级政府的科研主管部门指定或推荐的第三方机构组织的鉴定,分别按相应标准的150%、100%、50%核定。须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原件。
第十九条 文艺类成果额定分。
本办法所称的文艺类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本人直接完成的原始创作、表演创作或组织传播等类型的文艺成果。
一、发表类文艺作品,是指公开发表的原创性的新闻宣传、文学、艺术类作品。
1.新闻宣传作品,特指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上公开发表或播出的宣传内江师范学院的新闻报道。
表23 新闻作品额定分标准
要求、分值/件
媒体级别
|
满足要求:500字以上或公开播出3分钟以上
|
不满足要求
|
国家级
|
传统媒体
|
Ⅰ类40分
|
Ⅰ类20分
|
网络媒体
|
Ⅰ类20分
|
Ⅰ类10分
|
省级
|
传统媒体
|
网络媒体
|
Ⅱ类6分
|
Ⅱ类3分
|
市级
|
传统媒体
|
网络媒体
|
Ⅱ类2分
|
Ⅱ类1分
|
2.文学艺术类作品
表24 发表在期刊上的文艺作品额定分标准
要求、分值/篇
期刊类别
|
文学
|
音乐舞蹈
|
美术
|
不足1个版面
|
本领域的专业期刊正刊
|
参照学术论文标准
|
50%
|
非本领域的专业期刊正刊
|
Ⅱ类1分
|
50%
|
美术类计Ⅱ类1分,其他不予核定。
|
表25 发表在报纸上的文艺作品额定分标准
要求、分值/篇
报纸级别
|
2000字以上
|
1000字~2000字(不含)
|
少于1000字
|
美术作品
|
国家级
|
Ⅰ类20分
|
Ⅰ类10分
|
Ⅰ类6分
|
Ⅰ类20分
|
省(部)级
|
Ⅰ类10分
|
Ⅰ类5分
|
Ⅰ类3分
|
Ⅰ类10分
|
其他
(不含单位内部报纸)
|
Ⅱ类6分
|
Ⅱ类3分
|
Ⅱ类1分
|
Ⅱ类3分
|
二、出版类文艺作品,是指由国内外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有正式书号的文学艺术类作品。
1.原创性的中(长)篇小说、人物传记、报告文学、文学译著等的单行本,10万字以上的,参照第十七条中的科普图书标准;少于10万字的,一律计Ⅰ类20分/部。
2.首次公开发行的音像类作品(不含作品集),60分钟以上的,计Ⅰ类20分/部;30分钟(含)~60分钟(不含)的,计Ⅰ类5分/部;少于30分钟的,一律计Ⅰ类1分/部。
3.公开出版的作品集
表26 文艺类作品集额定分标准
作品集类别
|
核定标准
|
文本型
|
参照第十七条中的文集标准
|
录像带、唱片、CD等非文本型
|
个人专辑
|
80%以上原创的,Ⅰ类10分/部;50%以上原创的,Ⅰ类5分/部;其他,不予核定
|
多人合作
|
Ⅱ类2分/件
|
教职员工编撰的非本人作品集
|
视同教参
|
作品入选由校外第三方知名专业机构编撰的作品集
|
Ⅰ类5分/件作品
|
注:对于已公开出版或发表过的作品,收入个人或多人合作编撰作品集的,应予扣除;作品入选由校外第三方知名专业机构编撰的作品集的,可另外核增。
三、艺术实践类成果
表27 艺术实践成果种类
类别
|
艺术实践项目
|
影视戏剧类
|
戏剧、电影、电视剧、动漫、纪录片、电视(广播)节目等。
|
音乐舞蹈类
|
音乐/舞蹈制品、表演等。
|
美术类
|
摄影、书法、绘画、雕塑、陶艺等参展、被收藏的作品等。
|
设计类
|
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
|
体育类
|
在体操、健美操、武术、体育舞蹈等项目上承担编排设计、指导等。
|
1.艺术实践类成果的级别认定
(1)影视戏剧类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在作品中担任导演、编剧、演员、播音、主持等演职人员。
表28 影视戏剧类成果级别认定
级别
|
认定标准
|
国家级
|
作品由国家级专业院团首次公演;国家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国家级电视台或广播电台首次播出的连续剧、动漫、纪录片、节目等作品。
|
省级
|
作品由省级专业院团首次演出;省级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省级电视台或广播电台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节目等作品。
|
市级
|
作品由市级专业院团首次演出;市级广电局审查通过并发行的电影类作品;在市级电视台或广播电台首次播出的电视连续剧、动漫、纪录片、节目等作品。
|
(2)音乐舞蹈类成果,是指教职员工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演出,或在相关演出中担任作曲、设计、表演等。
表29 音乐舞蹈类成果级别认定
级别
|
认定标准
|
国家级
|
国家级艺术场馆首次公演;国家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首次播放。
|
省级
|
省级艺术场馆首次公演;省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首次播放。
|
市级
|
市级艺术场馆首次公演;市级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首次播放。
|
(3)美术类成果,是指教职员工举办个人原创作品专场(展品须在20幅以上),或原创的绘画、雕塑、摄影、书法、陶艺等造型艺术作品被收藏等。
表30 美术类成果级别认定
级别
|
认定标准
|
国家级
|
在国家级场馆举办专场展览,或被国家级博物馆收藏。
|
省级
|
在省级场馆举办专场展览,或被省级博物馆收藏。
|
市级
|
在市级场馆举办专场展览,或被市级博物馆收藏。
|
(4)设计类成果,是指员工直接完成的平面设计、动漫设计、环境艺术设计、工业设计、广告设计等被官方采用。
表31 设计类成果级别认定
级别
|
认定标准
|
国家级
|
为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大型活动(全国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等)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等。
|
省级
|
为列入年度计划的省级大型活动设计中标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等。
|
市级
|
为列入年度计划的市级活动设计中标的标志及形象宣传作品等。
|
(5)体育类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在体操、健美操、武术表演、体育舞蹈等项目上承担编排、技术指导等。
表32 体育类成果级别认定
级别
|
认定标准
|
国家级
|
项目入选国家大型活动。
|
省级
|
项目入选国家级单项活动或省级综合性活动。
|
市级
|
项目入选省级单项活动或市级综合性活动。
|
(6)在国际知名艺术场馆举办的活动,或国际官方组织主办的全球性活动,视同国家级;国际官方组织主办的非全球性活动,视同省级。
2.艺术实践类成果额定分标准
表33 艺术实践类成果额定分标准
分值及类型
级别
|
分值/项
|
类型
|
国家级
|
500
|
Ⅰ
|
省级
|
200
|
Ⅰ
|
市级
|
40
|
Ⅱ
|
注:文艺作品首次公演或播出时长达45分钟以上的,按上述标准核定;15(含)分钟~45(不含)分钟的,按50%核定;少于15分钟的,一律计Ⅱ类3分/项。
四、文艺作品评奖,是指由党或人民政府直接授予,或委托相关部门代表党或人民政府授予的常设性奖项。
1.级别认定
(1)全国性,是指经国家批准备案,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署等党和国家机关部门,以及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等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常设性评奖。
表34 全国性文艺评奖
评奖类别
|
奖项设置
|
中宣部
(全国“五个一工程”奖)
|
戏剧作品奖,电视剧(片)作品奖,图书奖,歌曲奖,广播剧奖,组织工作奖
|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
|
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
|
新闻出版署
(中国出版政府奖)
|
图书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出版物奖,毕升优质印刷复制奖,装帧设计奖,先进出版单位奖,优秀出版人物奖
|
广播电视总局
(中国广播影视大奖)
|
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
中国文联
|
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电视金鹰奖,中国舞蹈荷花奖
|
中国作协
|
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骏马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
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
中华优秀出版物奖
|
图书奖,音像、电子和游戏出版物奖,优秀出版科研论文奖
|
韬奋出版奖
|
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
|
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
|
|
|
|
(2)全省性,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由省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省级专业协会主办的面向全省的常设性文艺评奖。经批准备案,由上级机关部门或国家级专业协会与省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常设性文艺评奖,视同全省性。
(3)全市性,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由市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主办的面向全市的常设性文艺评奖。经批准备案,由上级机关部门或专业协会与市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常设性文艺评奖,视同全市性。
(4)全校性,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由内江师范学院主办的面向全校的常设性文艺评奖。经批准备案,由上级机关部门或专业协会与内江师范学院联合主办的常设性文艺评奖,视同全校性。
2.额定分标准
表35 文艺评奖额定分标准
评奖类别
|
全国性
|
全省性
|
全市性
|
全校性
|
其他常设性
|
分值/项
|
500
|
200
|
80
|
20
|
5
|
类型
|
Ⅰ
|
Ⅰ
|
Ⅰ
|
Ⅱ
|
Ⅱ
|
(1)经国家批准备案,由国家机关部门或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除表34所列之外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评奖,按表35中的全国性标准的50%核定。
(2)评奖设等级的,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按表35中相应标准的200%、150%、100%核定;入选或入展等其他奖级按50%核定。
五、文艺作品展览(征集,下同)
1.全国性展览,是指由党和国家机关部门、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及其下属国家级专业协会等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常设性文艺展览。
2.全省性展览,是指由省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省级专业协会主办的面向全省的常设性文艺展览。党和国家机关部门或国家级专业协会与省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省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展览,视同全省性。
3.全市性展览,是指由市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主办的面向全市的常设性文艺展览。上级机关部门或专业协会与市级地方党委(人民政府)机关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联合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展览,视同全市性。
4.全校性,是指由内江师范学院主办的面向全校的常设性文艺展览。由上级机关部门或专业协会与内江师范学院联合主办的常设性文艺展览,视同全校性。
表36 文艺作品展览额定分标准
展览类别
|
全国性
|
全省性
|
全市性
|
全校性
|
其他常设性
|
分值/项
|
200
|
100
|
10
|
3
|
1
|
类型
|
Ⅰ
|
Ⅰ
|
Ⅰ
|
Ⅱ
|
Ⅱ
|
注:文艺作品展览若进行评奖且设有等级的,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按上表标准的200%、150%、100%核定;评奖但不设等级的,一律按150%核定。
六、体育竞赛获奖,是指体育专业或从事体育教学工作的教职员工本人在常设性体育赛事的体育项目中获奖。
1.国家级,是指在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国家大型(综合性)体育赛事的体育项目上获奖。
2.省(部)级,是指在国家单项体育赛事或国家部委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或省级综合性体育赛事的体育项目上获奖。
3.市(厅)级,是指在省级单项体育赛事或省直部门主办的全省性体育赛事,或市级综合性体育赛事的体育项目上获奖。
表37 体育竞赛获奖额定分标准
奖励级别
等级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市(厅)级
|
全校
|
分值/类型
|
500
|
200
|
80
|
10
|
类型
|
Ⅰ
|
Ⅰ
|
Ⅰ
|
II
|
(1)评奖设等级的,一等奖(金奖)、二等奖(银奖)、三等奖(铜奖)分别按表37中的相应标准的200%、150%、100%核定。
(2)由不同单位人员组成的团体类体育项目获奖,学校教职员工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按150%核定。
(3)学校教职员工本人受邀担任市(厅)级以上体育赛事技术官员的,按三等奖的30%核定。
第二十条 指导学生成果额定分。
一、本办法中的指导学生成果,是指教职员工指导在校学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下同)完成的作品在竞赛中获奖,以及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二、指导学科竞赛获奖
表38 学科竞赛指导教师得分额定标准
等级、分值
类别及级别
|
分/项
|
类型
|
一等奖(金奖)
|
二等奖(银奖)
|
三等奖(铜奖)
|
一类竞赛
|
国际
|
200
|
100
|
50
|
Ⅰ
|
国家级
|
100
|
60
|
40
|
Ⅰ
|
省级
|
30
|
20
|
10
|
Ⅰ
|
二类竞赛
|
国际
|
100
|
60
|
40
|
Ⅱ
|
国家级
|
30
|
20
|
10
|
Ⅱ
|
省级
|
10
|
8
|
6
|
Ⅱ
|
市级
|
6
|
4
|
3
|
Ⅱ
|
校级
|
3
|
2
|
1
|
Ⅱ
|
注:竞赛类别和级别按《内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认定。
三、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表39 指导教师得分额定标准
分值及类型
项目级别
|
分/项
|
类型
|
国家级
|
20
|
Ⅰ
|
省(部)级
|
10
|
Ⅰ
|
校级
|
3
|
Ⅱ
|
注:项目结项(验收)结论为优秀的,按150%核定。
四、指导在校学生获得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所列科研业绩的,按30%核定指导教师业绩额定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由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所述官方单位组织的非常设性评奖、展览或体育赛事中获奖或入展(入选)的,可按50%核定。在其他合法单位自发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获奖或入展(入选)的,一律计Ⅱ类1分/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列奖项,若设特等奖的,按一等奖150%核定;设优秀奖、提名奖等的,若无对应标准,可按三等奖50%核定;评奖但不设等级的,国家级按一等奖标准核定,省(部)级按二等奖核定,市(厅)级及以下按三等奖核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科研业绩符合多条核定标准的,就高核定一次;若同时符合本办法中多个按比例核定条件的,应按合并后的最终比例核定。
第四章 核计个人科研分
第二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仅对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科研业绩核计科研分。以单项科研业绩为核算单位。
一、我校教职员工为第一署名人(属于第二十条范畴的,学生为第一署名人)且内江师范学院为本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学术论文,内江师范学院同时为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下同)所取得的科研业绩。
二、学校作为第一承担(申报或权属)单位所取得的专利、项目、平台或团队等科研业绩。若仅署学校名称,须提供本人参与证明,且明示排名次序或排名不分先后的明确说明。
第二十五条 教职员工个人科研分的计算方法。
一、对于多人署名的科研业绩,原额定分的20%可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负责人自主分配。另80%按下述方法予以分配。
二、对于诸如发表出版类成果等以署名人为辨识主体的科研业绩,按下述方法核计个人科研分。
1.根据署名人M排名次序,计算M应得权益分:,其中,B=A′80%。为署名人权益分配系数:
其中,为实际署名人总人数,为M的排名次序。若明确注明署名人排名不分先后的,可平均分配。
注:对于出版类成果,署名人最终权益分应为:,其中为署名人的贡献分,按实际撰写字数核定。
2.根据内江师范学院在署名人M本人所署单位中的次序,计算学校应得权益分:,其中:
(1)若为出版类成果,则此处的应加上。
(2)署名单位权益分配系数:
其中,为署名人M本人所署单位的总数,为学校在本人所署单位中的次序。若注明排名不分先后,平均分配。
学校权益分即为署名人M在此业绩中所得的科研分。
三、对于诸如仅署单位名称的获奖成果等以署名单位为辨识主体的科研业绩7,按前述类似规则先核算单位权益分,再核计参与人权益分,即得参与人的科研分。
四、分配系数参考示例
表40 分配系数(%)参考示例
署名排序
人员总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
|
100
|
|
|
|
|
|
|
|
|
|
2
|
66.67
|
33.33
|
|
|
|
|
|
|
|
|
3
|
57.14
|
28.57
|
14.29
|
|
|
|
|
|
|
|
4
|
53.33
|
26.67
|
13.33
|
6.67
|
|
|
|
|
|
|
5
|
51.61
|
25.81
|
12.90
|
6.45
|
3.23
|
|
|
|
|
|
6
|
50.79
|
25.40
|
12.70
|
6.35
|
3.17
|
1.59
|
|
|
|
|
7
|
50.39
|
25.20
|
12.60
|
6.30
|
3.15
|
1.57
|
0.79
|
|
|
|
8
|
50.20
|
25.10
|
12.55
|
6.27
|
3.14
|
1.57
|
0.78
|
0.39
|
|
|
9
|
50.10
|
25.05
|
12.52
|
6.26
|
3.13
|
1.57
|
0.78
|
0.39
|
0.20
|
|
10
|
50.05
|
25.02
|
12.51
|
6.26
|
3.13
|
1.56
|
0.78
|
0.39
|
0.20
|
0.10
|
第二十六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导教师可按第一作者核计本人科研分。须事先备案(被指导人为在校本科生的,在所属二级学院备案;为国培学员的,在教务处备案;为研究生的,在科技与学科建设处备案)。
一、在校(以投稿时间为准)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一通讯作者(刊物无署通讯作者惯例的,为第二作者)且学生及教师的本人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内江师范学院的学术论文。
二、校外研究生(含学校负责的国培学员)为第一作者且其第一署名单位为就读单位(国培学员工作单位)、指导教师为第一通讯作者(刊物无署通讯作者惯例的,为第二作者)且本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的核心论文。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发表的核心论文,若发表刊物明确标有“等同贡献”等字样的,则被标注作者可平均分配按原署名顺序核得的科研分。
第二十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实际署名排版顺序核计本人科研分(此处不要求我校为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
一、学校教职员工外出攻读学位(含博后)或访学期间发表的核心论文,若本人为第一作者,且本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就读(访学)单位、第二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二、在严格按作者姓氏排序署名的刊物上发表的核心论文,学校教职员工为通讯作者(期刊无署通讯作者惯例的,为作者之一)且本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
三、校外人员为第一作者的核心论文,我校员工为第一通讯作者且本人第一署名单位为内江师范学院,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本人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
2.该论文内容与本人研究方向或工作内容高度一致。
3.需提供论文实际第一作者的书面证明。
4.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或相关专委会组织的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申报成功或被正式授牌一项平台或团队,在获批或授牌当年核计科研分。
一、校企联合申报的,若第一申报单位为企业、学校为第二申报单位的,学校可视同第一申报单位。
二、科研分的40%计给组织(指导)申报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分配给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对于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成果,若权属人不唯一,应先按权属各方正式签署的权益分配合同(协议)中学校实际所占比例乘以表18或表19中的相应标准核定额定分,再按第二十五条规则核计个人科研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指导在校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的,须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方可核计指导教师科研分。
第三十二条 跨单位合作的科研业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三等奖以上的,可按实际署名排版顺序核计科研分。若获奖证书中没有内江师范学院或学校教职员工(指导学生成果的,为我校在校学生)名称的,或内江师范学院不是该教职员工(在校学生)本人第一署名单位的,一律不予核计。
第三十三条 多人在同一作品中分别担任诸如导演、编剧、演员、主持、播音、服装设计、舞美设计等不同角色的,视作一件作品核计。若分别获得诸如导演奖、播音奖、演员奖等不同奖项的,可分别核计。
第三十四条 其他说明
一、按单件(篇)作品(文章)核定的作品集(文集),每人每部作品集(文集)最多核计3件(篇)。
二、为推动科研团队的实质性形成,对于教职员工为第一作者且本人及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均为内江师范学院的核心论文,若全部作者均为团队成员且专业相近或相关的,则再对第一作者按其应得科研分的80%给予奖励。第一作者得分总和不得超过该论文的原额定分。
三、教职员工所取得的Ⅰ类科研分和Ⅱ类科研分不支持相互换算,不支持反向换算为相应的科研业绩。
第五章 科研奖励
第三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的上半年统计全校教职员工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取得的科研业绩,核计每一位教职员工的个人科研分。
表41 工作流程
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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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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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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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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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计本单位教职员工科研分;汇总后报送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归口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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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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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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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学院报送的科研分;将审定结果报送人事处作为专业技术岗位绩效考核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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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学科建设处、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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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因邮寄延误等客观因素无法提供证明原件的科研业绩,可跨入下一年度统计,但仍适用原属年度的核定标准和奖励标准。原则上不得跨2个以上年度。
第三十六条 教职员工取得的科研分总和扣除应完成的科研分后,即为该教职员工的超额科研分。
一、对超额科研分按100元/Ⅰ类分的基本额度核算应给予的科研奖励。
二、除上级部门另有专门规定或要求外,学校不再对科研业绩给予经费配套、资助或其他奖励等。
第三十七条 教职员工可于当年绩效据实核增截止日前随时申请科研奖励(按超额科研分标准执行),由相关部门审批后核发。但项目类奖励,须在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核发。项目奖励实行限额控制,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项。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三十八条 教职员工有义务在取得科研业绩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负责人将科研业绩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学校科研管理平台,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若由此而造成漏审、误审、核分错误等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认定、审核科研业绩,核计教职员工科研分,不得敷衍了事、徇私舞弊,一经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纵向项目延期的,每延期一年,扣除该项目已得分的30%,直至扣完为止;平台或团队未能通过授予单位或主管部门评估验收(考核)的,未通过一次扣除已得分30%,直至扣完为止。
第四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有权对存疑科研业绩展开调查,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校长办公会决议。
第四十二条 若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已认定业绩,扣除所得科研分,已予奖励的,追回奖励。并报相关部门撤销由此业绩获得的各类荣誉称号、职务(职称)晋升等。
一、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发生科研失范或学术不端的;存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且尚未解决的。
二、项目被主管部门(委托单位)撤销或终止的;出版发表成果、平台或团队、获奖等被出版发表单位、授予(授权)单位等撤销的。
三、科研工作实施过程中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
四、国家、地方及学校另有明文规定必须撤销的。
第四十三条 严禁教职员工之间互相拆借科研分。一经发现,拆借双方及审签人当前考核期内的科研考核均以不合格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学校离退休教职员工及兼职人员所取得的科研业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于学校柔性引进人才,其取得的科研业绩按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处理,不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六条 对于已按上级有关规定或要求享受了学校经费配套(资助)或奖励的诸如省教育厅项目、自筹经费项目等科研业绩,仅核增按本办法中的奖励规则应予补足的差额分。
第四十七条 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项目、市(厅)级以上平台或团队、市(厅)级以上奖励的,学校将按额定分的10%另外奖励给申报单位及参与组织(指导)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十八条 科研分用于绩效考核时,Ⅰ类分可跨年度使用,但不得跨绩效考核周期使用;Ⅱ类分仅在当年度有效。已核发科研奖励的科研分不得再用于绩效考核。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科研、教研工作量考核办法(2012修订版)》(内师院发〔2012〕72号)、《内江师范学院教学奖励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4〕99号)、《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内师院发〔2015〕120号)、《内江师范学院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师院发〔2017〕26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责解释。
内江师范学院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