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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0-07-15     来源:教育科学学院   编辑:   查看:  

 

 

 

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院发〔202082


 

 

内江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经2020624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0629       

 


内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下称横向项目)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四川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十六条政策(川委办〔20164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四川省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自主权的若干政策措施》(川科规〔202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横向项目,是指学校教职员工以市场委托(合作)方式取得的关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管理)咨询和技术服务(含专业培训、技术培训、技术中介)等方面的项目。

国际非政府组织资助的项目视同横向项目。

第三条  教职员工所取得的横向项目须报学校核准、备案。否则,该项目不列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不得认定为相应的科研业绩。

列入科研计划的横向项目,原则上按到账经费(下称外来经费)的22%给予配套。配套经费不得用于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接待费、外拨经费及校内在编员工的劳务费等支出。

第四条  学校是横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统筹领导,分管校领导负责协调监察、审计、科研、财务、资产、宣传、保卫、后勤等部门为项目实施提供资源保障、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横向项目管理坚持“责、权、利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加强过程管理,创新服务模式,强化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项目长负责制。项目长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担任,是横向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可自主组建研究团队、组织项目实施及使用经费等。项目长须对项目实施成效及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等负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洽谈。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得损害学校权益和声誉。

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导和协助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委托(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对合同涉及的重要文件、权属证书及资质证明等进行查验,对项目的成熟性、技术实现的可能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等进行论证。

参与横向项目投标需要学校授权的,意向投标人须填写《横向项目竞标授权申请》,经学校审查、批准,可办理《横向项目竞标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合同商定。学校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项目委托(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项目负责人将学校横向项目合同范本与项目委托(合作)方商定的内容融入合同中,并对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可行性等负责。

(一)外拨经费,是指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将项目中的部分业务外包而需拨付至业务承包方的外来经费。外拨经费须在合同中明示外包业务内容、承包单位及外拨金额等信息。外拨经费总额不得超过合同外来经费总额的50%

(二)代购经费,是指因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用于购买所有权不归属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的外来经费支出部分。代购经费须在合同中明示资产名称、预计经费等信息。

第八条  合同签订。横向项目合同一律以学校名义签订,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未经学校同意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与第三方签订任何横向项目合同或协议。

横向项目合同审批按照《内江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流程执行。

涉及港、澳、台或国外的横向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同时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简体中文、繁体中文(或外文)合同文本。由宣传、保卫、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部门对项目委托(合作)方背景资料、项目研究计划、研究数据、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的意识形态安全管理风险、合作方式、合同文本以及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式等进行综合审查。

项目委托(合作)方要求学校预开发票的,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出后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的时间及方式等。项目负责人有义务督促项目委托(合作)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横向项目合同,学校不予签订。

(一)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或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市场政策等的,或侵害他人技术权益的,或知识产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以及其他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

(二)虚假合同,或合同无实质性内容等的。

(三)国家、地方或学校另有明文规定禁止的。

第九条  项目备案。横向项目外来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合同、银行到款通知等到科研管理部门备案。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下达备案通知,注明编号、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外来经费数额、配套经费数额、项目组成员等信息。其中,外拨经费、代购经费均不予配套。

学校教职员工与外单位联合与第三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的,项目负责人须将明确注明内江师范学院为合作单位、本人为项目组成员的项目合同及银行到款通知等材料报送科研管理部门,经审查后予以备案。

第十条  项目变更。横向项目一经备案,原则上不予变更。若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确需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横向项目变更申请表》,并按下述对应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原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委托(合作)方同意后,确定学校在职员工为新的项目负责人,并与新项目负责人签订《横向项目转托协议》。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二)变更项目组成员。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变更合同内容。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验收之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并与项目委托(合作)方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经学校批准,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约定的研究任务,并按合同要求向项目委托(合作)方报送研究成果。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项目委托(合作)方索取《横向项目验收及结题证明》。

第十二条     因技术上无法克服的困难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或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研究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项目委托(合作)方进行协商,并按下述情况处理。

(一)若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合同的,须签订《横向项目合同解除协议》,经学校批准、备案,注销项目。

(二)若各方协商一致同意合同延期的,须签订《横向项目合同延期补充协议》,报学校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项目合同复印件、项目备案通知复印件、《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原件、《横向项目变更申请表》原件(可选)、《横向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原件(可选)、横向项目经费外拨申请表》原件(可选)、《横向项目经费决算表》原件、《横向项目验收及结题证明》原件或《横向项目合同解除协议》复印件、总结报告、研究成果等材料按顺序汇编成册,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后,与结题材料封面(含目录)一起装订存档,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内江师范学院为依托单位所取得的横向项目经费一律纳入学校财务,实行有别于财政资金的分类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横向项目经费预算一般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并实行上限控制。

1  横向项目经费预算比例上限

序号

预算科目

最高比例

1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费

无限制

2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50%

3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无限制

4

接待费

15%

5

劳务费

90%

6

专家咨询费

20%

7

外拨经费

50%

8

其他

10%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按照法律及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项目委托(合作)方同意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备案后,项目负责人凭项目备案通知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费立项及预算指标上账手续。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因项目研究的客观需要确需调整经费预算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横向项目预算调整申请表》。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费用支出按下述规定及程序办理。

(一)科研仪器(设备)由项目组按《内江师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采购。材料费、测试费等凭票据实报销。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可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的客观需要统筹使用。住宿费、交通费(含城区内打的费)、会议注册费等凭票据实报销。

(三)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可自行联系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等,支出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四)接待费。按学校工作餐报销程序执行。原则上每餐每人不超过150元。

(五)劳务费。参照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可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受聘人员应与项目组签订《横向项目人员聘用合同》,报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六)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按下述标准执行。

专家咨询费最高标准(税后)

方式及费用

专家类别

会议(现场访谈或勘察)

通讯方式

(元/次)

半天

(元/人)

不超过两天

(元/×天)

第三天以后

(元/×天)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2100

3600

1800

1800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1400

2400

1200

1200

其他人员

900

1500

700

700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七)外拨经费按下述程序办理。

1.项目负责人填写《横向项目经费外拨申请表》,同时将外包业务承包方的营业执照、执业资格等证明材料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外拨经费总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到账经费的50%

2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3名以上相关领域内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专家组,对业务外包的相符性、合理性、外包业务承包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论证。

3.专家组经论证建议拨付的,项目负责人须与外包业务承包方签订《横向项目业务外包合同》,报学校审批。

4.学校批准后,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

5.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通过转账方式拨付。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并经项目委托(合作)方验收通过后,或各方经协商签订《横向项目合同解除协议》后,应按下述程序编报财务决算。

(一)科研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资产等部门指导、协助项目负责人清理经费收支及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项目结题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经费以备后续支付,并附书面说明。

(二)项目负责人应对照《横向项目经费预算表》据实编报《横向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对经费决算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有效性等负责。

第二十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6个月内凭《横向项目验收及结题证明》《横向项目结余经费提取申请表》到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结账手续,避免长期挂账。

第四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横向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或项目目标已完成或提前完成而尚未支出的预算经费,以及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而无需继续支出的预算经费等。

第二十二条       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保留在原账户,由原项目组自主使用,用于自由开展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横向项目被学校注销的,其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合同中另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已死亡的,结余经费余额由项目组其他成员共同商定《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余额使用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查,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项目资产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仪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及专利等无形资产原则上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归属权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委托(合作)方要求保密的项目研究成果,可按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条款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横向项目的执行周期、任务要求及研究特点,强化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与管理,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预警和防范。

第二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科研业绩并在相关人员的职称晋升、人才称号评选、绩效考核等中使用过的横向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可按规定办理“变更项目负责人”或“变更项目组成员”,科研业绩可按剩余经费重新核定,已核发的绩效奖励等支出由项目组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因辞职、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的,原则上须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后,方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若因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解除等,致使项目外来经费被项目委托(合作)方撤回的,学校将追回外来经费被撤回部分的配套经费,重新核定相应的科研业绩,并撤销相关人员由此而获得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等。

第三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将注销项目,追回配套经费,撤销相关人员由此而获得的职称/职务晋升、荣誉、奖励等。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送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一)政治倾向存在严重问题的。

(二)以虚假合同等欺骗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的。

(三)科研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

(四)国家、地方或学校另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内其他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内师院发201962号文件《内江师范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内江师范学院办公室                  20206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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