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是本科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加强专业实践工作,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业实践指非师范专业的毕业实习,以及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实训、见习、专业考察、艺术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 专业实践目的
(一)让学生了解社会和国情,了解所学专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爱国敬业、遵纪尊师、团结协作、热爱劳动、艰苦奋斗、开拓创新的良好品德。
(二)通过对实习基地进行有针对性的参观、学习,提高对本专业的了解和认识,增加学习兴趣和专业认同感,为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基础。
(三)使学生将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综合运用于实践,从而使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劳动观念,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
(四)加强我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通过实践获得反馈信息,不断改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专业实践的教学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专业实践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完成专业实践内容,不得随意缩短专业实践时间。
(二)遵守基地单位规章制度,尊重指导教师,虚心学习,注意培养自身职业道德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实践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实践工作;二级学院成立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各专业实践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副校长任组长,成员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评建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组成。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全校非师范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二)审核实践工作计划和方案,审核专业实践经费开支;
(三)协同各二级学院做好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四)检查实践教学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实践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五)组织全校性实践教学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及时优化实践管理相关制度。
(六)组织评选优秀实习生和优秀实习指导教师。
第七条 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各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教研室主任、专业负责人、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班主任、教师代表构成。具体落实实践教学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实践教学计划;
(二)落实实践教学场所;
(三)选派和考核实践教学指导教师;
(四)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五)做好实践教学质量监控;
(六)组织实践教学经验交流、总结,评定实践成绩等。
(七)进行实践工作总结,上报、整理归档实践材料。
第八条 实习期间,有条件的实习点,可由多名学生组成实习小组,设组长一名,其职责主要包括:协助指导教师对实习进行管理,收集和保管实习资料,检查实习生纪律、作风;组织开展小组讨论学习,进行小组实习总结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专业实践开展需按照专业实践大纲和实践方案执行:
(一)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编写专业实践大纲。
(二)教研室按照专业实践大纲要求,结合实践单位情况在专业实践开展前2周前拟订实践方案,经二级学院审核,报送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
(三)专业实践方案应包括:专业实践的目的、内容与要求;经费开支范围及预算;专业实践安排表(学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基地单位名称、实施形式等);检查安排;考核要求与成绩评定标准;专业实践过程中突发事件处理预案。
第十条 专业实践方式原则上要求集中安排。根据专业和学生就业等实际情况,在满足专业实践要求的基础上,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允许少部分学生进行分散自主实习。
第十一条 根据专业实践要求,遴选优秀指导教师带队组织开展各类实践教学活动。实践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的实践基地或实习点,各学院原则上应选派1名带队教师。
第十二条 专业实习需加强与实习单位的沟通,强化对实习过程的管理:
(一)通过实习动员大会等形式,让学生明确具体专业实习的目标、内容和要求。
(二)二级学院须强化与实践基地交流合作,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技融汇,开展产教研协同育人。
(三)实习指导教师须全面指导和督促学生开展实习,同时采用实习管理软件、社交软件、通信工具等,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管理;实习学生应定期(每周至少一次)向实习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展以及自己的思想、生活等状况,实习指导教师应做好记录并进行指导,及时解决学生在实习中遇到的问题。
(四)二级学院须强化督查检查,确保各班级有序开展实习工作;学校对各二级学院实践活动开展督查检查,确保实践教学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三条 对于自主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践要求。对自主实习的要求如下:
(一)自主实习学生需个人申请,填写《内江师范学院自主实习申请表》,提供《实习单位接收函》,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进行。
(二)自主实习在时间上与集中实习时间相同,且须完成实习计划规定要求的各项实习任务,否则成绩以不及格处理。
(三)结合实习点(基地)情况,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制订实习方案。实习过程中保持与校内指导教师联系,如实填写实习日志。实习结束后及时总结实习情况,如实撰写实习报告。
(四)请实习点(基地)为实习作鉴定、评价意见和成绩评定,并加盖实习单位公章等。
(五)学校组织对自主实习学生进行答辩检查,未能通过的学生视为实习成绩不及格。
第四章 实践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重视实践基地建设,认真做好实践基地建设规划。基地建设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和巩固实践与就业相结合、的实践基地。积极与行业企业共建创新创业基地、实习示范基地等,扎实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
第十五条 建立实践基地的总体要求和申报程序:
(一)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应建立相对稳定和充足的实践基地,并对基地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二)实践基地应能充分保障实习学生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三)专业对口,实践基地的条件能满足实践教学大纲要求。
(四)二级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性质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习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对拟建实习基地进行考察论证, 与实习基地所在单位协商并达成共识后,报学校审定,共同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合作协议书。
第五章 指导教师及职责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选派
实践指导教师由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所有专业教师都有参加指导学生实践的义务,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实践内容选派指导教师,加强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形成较为稳定的实践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内江师范学院指导教师职责
1. 提前熟悉实践单位情况,做好准备工作,结合实践教学大纲要求与实践单位共同制定实践方案。
2. 掌握学生思想状况,加强对学生进行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适时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3. 积极配合实践单位解决学生实践中的问题,争取实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协同实践单位做好学生的成绩评定和总结工作。
4. 加强对实践学生考勤管理,及时做好学生心理疏导,协调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二)实践单位指导教师职责
1. 负责对参加实践的学生进行日常管理。
2. 安排实践具体内容,对实践过程进行专业指导。
3. 客观评定学生的实践成效,并给出评语等。
4. 与学生和校内指导教师沟通交流,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第六章 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学生行为规范
(一)有敬业精神,刻苦钻研生产技术和管理知识,认真学习,服从分配,勇挑重担;按照实践的内容与要求全面完成规定的实践项目,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
(二)服从实践单位的管理,尊重实践单位员工,虚心接受指导;若对实践单位有意见或建议,应报学校指导教师,以恰当的方式处理。
(三)严格遵守实践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注意安全、爱护公物、勤俭节约。如有违纪行为,将按学校及实践单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给实践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四)中途不得私自调换实践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换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后方可调换;凡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实践单位者,成绩记零分。
(五)学生在专业实践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实因事、因病(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证明)等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在校外实践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期间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1天内,由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经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负责人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请假3天以上,经二级学院指导教师和实践基地负责人同意后,报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教务处审批。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或曾患病但现已痊愈且经医学检验已不具备传染性。
(七)根据学院实践具体要求填写完成实践调查报告、实践总结、实践作业、实践日志以及实习手册等。
第七章 成绩考核与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实践任务,写好实践总结,方可参加考核。专业实践成绩综合学生在专业实践中所表现出的综合专业素质情况,从实习态度、实习纪律、实习能力和实习成效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专业实践成绩的考核与评定采取评语与评分相结合的办法全面、综合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实践成绩。成绩评定按照《内江师范学院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试行)》中关于非师范类专业实习成绩评定标准执行。根据实践类型,确定成绩评定主体构成及相应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权重,开展成绩评定。实践成绩采用百分制,根据得分情况,按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确定实践成绩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成绩为不及格:
(一)未完成实践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没有完成相应任务者。
(二)不按学校或学院实习安排进行实习或擅自终止实习者。
(二)虚报实习信息,伪造实习材料者。
(三)因病或因事请假超过实践时间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四)实践中有违纪现象,经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发生重大事故者。
(五)违纪并给实践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因违反内江师范学院相关规定,中途停止实践者。
(七)其它违反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者。
第八章 实践工作总结及材料归档
第二十二条 实践结束时,带队教师应及时向二级学院汇报专业实践开展情况,并认真做好总结工作。二级学院对实践成效进行评估,召开实践总结会,学生返校后一周内将二级学院实践工作总结报送教务处。
第二十七条 实习学生需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实习手册(日志)、《专业实习成绩考核册》或《专业见习成绩考核册》,实习总结(内容主要包含实习过程简介、实习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努力方向、对实习工作的意见建议等)等实践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实习结束后,各二级学院收集整理归档学生实习手册(日志)、成绩考核册、实习总结、典型案例等各类实践过程材料。
第九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指导专业实践应纳入教师教学工作量考核。指导教师带队外出实践的工作量由二级学院核算,差旅费在实践经费中报销;指导教师校内指导专业实践的工作量,在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内以实际实施的课时为计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外出实践的交通及住宿补助和实践单位指导教师的经费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实习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实习时间,变动实习地点,须具体说明原因,需所在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工作领导小组签字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在下一年进行重修。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实习内容须与学生所学专业基本对口,否则不予认定成绩。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专业实践教学实施细则。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内江师范学院专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内师教字〔2018〕64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