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师范学院文件
内师研字〔2025〕7号
内江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25年7月1日召开的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内江师范学院
2025年7月11日
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升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的首要职责是立德树人,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学校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第四条 按聘用关系分为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校内导师原则上为学校在岗的教师,可独立指导研究生,也可与校内、校外导师联合指导研究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实施校内、校外双导师制。按指导职责分为主导师和副导师,因加强导师队伍和科研团队的培育与建设,或学科交叉人才培养需要,可为研究生配备1名副导师。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导师应在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一)校内导师主要职责
1. 自觉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立德树人、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改革、研究生招生、培养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承担研究生教育教学任务,为研究生讲授课程或作专题报告。
2. 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的家国情怀和社会责任感。定期组织研究生交流,了解、掌握研究生的思想、学习、科研及生活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帮助。
3. 加强研究生日常教育管理。定期与研究生联系,关心研究生身心健康、学习和生活状况。落实研究生实验、专业实践、外出参与导师科研等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增强研究生安全意识、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能力。
4. 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与实践能力。帮助研究生制定科研及实践计划,指导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专业实践及学术论文撰写,指导研究生确定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加强过程管理,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
5. 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认真审核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杜绝抄袭剽窃、实验作假、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
6. 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加强校规校纪教育,了解学生成长环境和过程。指导研究生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涯规划、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及时向研究生传递相关的就业信息,推荐合适的工作岗位。
7. 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为研究生学习和成长创造必要的科研、实践条件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配合学院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和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不断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8.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积极探索研究生培养规律,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培养方式和方法,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9. 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研究生教育相关活动。
(二)校外导师主要职责
1. 自觉学习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和管理等方面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2. 与校内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专业实践计划、指导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重点负责指导研究生校外专业实践,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
3. 为研究生提供校外专业实践条件,必要的科研条件和经费。
4. 对研究生进行就业指导,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5. 参与研究生招生复试、培养方案编制、课程教学、论文或专业实践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 导师主要权利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可提出对本学位点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录取研究生的建议。每年每个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名。
(二)对所指导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有提出可否开题、送审、答辩的权利和可否公开的意见。对延期开题仍未达到要求的研究生,导师有权提出中止对该生继续指导的建议。
(三)对评选奖学金、优秀研究生称号等人选进行推荐,对提前毕业、不能完成培养计划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相应学籍处理的建议。
(四)对于研究生学习过程中考试舞弊者,在研究或专业实践过程中违反技术规程、损坏仪器设备、不爱护公物者,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剽窃科研成果、伪造实验数据者,或未经导师同意擅自发表相关论文者,导师可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理建议。
(五)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六)根据研究生培养需要,组建导师团队,发挥各自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学校鼓励导师开展团队建设,跨学科交叉培养、跨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导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作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职能部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导师管理相关办法和导师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二级学院是导师队伍建设的主体单位,具体负责本学院导师的日常管理,制定本学院导师管理的相关细则。跨学院的导师遴选、考核及管理由拟聘学院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度。各学院应根据导师主要职责和本学院学科特点,从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制定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实施细则,向研究生处报备通过后实施,并于每年5月前确定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名单。
第九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在学校发文公布后,签订聘任协议,颁发聘书。3年到期后,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
第十条 所有指导有在读研究生的校内、校外导师均需参加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一条 导师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导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个人科研情况、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情况、研究生培养情况等(具体内容见《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及当年的考核通知)。聘期考核由各二级学院结合各学科特点以及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指标制定,并签订考核任务书。
第十二条 导师考核程序
(一)导师个人总结。年度考核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与当年教学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的复印件一起提交学院。聘期考核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表》,与聘期教学科研成果等支撑材料的复印件一起提交学院。
(二)二级学院考核。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导师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结果,并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后,将《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结果汇总表》和《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结果汇总表》提交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审核。导师年度考核由研究生处审核后行文公布,导师聘期考核研究生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导师聘期考核结果审定后行文公布。
第十三条 导师考核结果
(一)导师考核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导师比例不超过当年考核导师数的20%。
第十四条 导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当年考核不合格,同时学校将给予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
(一)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暂停招生
1. 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在上级抽检中有1篇被认定存在问题,暂停招生不少于2年。
2. 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1年内出现2篇评阅未通过或2年连续出现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评阅未通过,暂停招生1年。
3. 因导师未能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暂停招生3年。
4. 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暂停招生1年。
5. 经学校认定其他须暂停招生的情况。
(二)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1. 存在严重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 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纪律法律处分。
3.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
4. 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报告在上级抽检中,3年内累计有2篇被认定存在问题。
5. 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中被认定为不合格者。
6. 经学校认定其他须取消导师资格的情况。
第十五条 被取消导师资格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师资格。重新申请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导师遴选程序进行审批。其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指派本学科其他导师进行指导。
第十六条 原则上已退休的导师不再招收研究生。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如未毕业,可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学院根据情况更换导师。
第四章 导师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培训体系。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采取专家报告、经验分享、沙龙、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开展导师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职责权利、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等。
第十八条 导师须按要求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培训。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申请当年度招生资格。
第五章 导师变更
第十九条 研究生和导师的导学关系确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研究生可申请变更导师:
(一)导师因退休、调离、解聘、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
(二)导师因请假、出国等原因,超过1年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
(三)导学矛盾难以调和。
(四)原导师不适宜继续指导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条 在审批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拟接收导师应为学校公布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
(二)拟接收的导师学科专业(领域)应与申请变更导师的研究生学科专业(领域)一致。
(三)研究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可申请1次导师变更。
(四)研究生变更导师原则上适用于未开题的学生,对于特殊情况,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
(五)拟转入导师每年接收转入的研究生原则上最多1名,且在申请者转入后所指导的同一年级研究生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学校规定限额。
第二十一条 导师变更程序
(一)研究生申请。研究生填写《内江师范学院硕士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表》,明确申请理由,原导师及变更后的新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培养学院。
(二)培养学院审核。培养学院在调查、调解、研判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更换导师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原导师,同时为研究生确定拟接收导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核,培养学院负责人同意后报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处对培养学院提交的变更导师申请进行审批。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二条 导师待遇
(一)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根据其指导的研究生数量和实际指导工作量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具体按照学校相关办法执行。每届研究生按3年计算,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计算指导工作量。
(二)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待遇,由学校依据二、三年级研究生人数划拨至学院,学院根据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参与校企合作项目或专业实践的实际时间、效果,核发其劳动报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不再计算指导工作量。
(三)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人才计划推荐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导师。
(四)导师指导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科技创新成果获奖的,学校根据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